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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及时维权延期无效 90天为限

发布时间:2013-11-06 09:47:28 来源: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 点击次数:1826

重庆商报讯 1名游客去香港旅游时意外摔伤,他们没有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而是在事情过了一年以后才来维权。最后,因为超过了投诉期限,他们的投诉未被受理。之后,他们又状告市旅游局。昨日,市五中院透露,由于超过了90天的投诉期限,法院终审判决驳回3人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29日,余某某等3人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2011年7月4日至7月8日的香港游。2011年7月6日凌晨,余某某在香港某酒店房间内意外摔伤。

返渝后,余某某等3人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1月23日、2013年1月16日向市旅游局递交投诉书、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反映余某某被摔伤后未得到积极救治,旅行社工作人员将他们3人遗弃在香港,然后带队前往澳门,要求予以处理。

今年1月18日,受市旅游局委托,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作出了《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余某某等3人没有在90天期限内进行投诉。今年3月18日,余某某等3人不服旅游投诉不予受理行为,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0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余某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

余某某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上诉。市五中院二审认为,部门规章《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投诉不予受理。2011年7月8日为余某某等3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但他们投诉的时间是在一年多之后的2012年,严重超过了投诉时限,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依据规定,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合法。据此,市五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旅游投诉期限为90天

昨日,市五中院承办法官提醒市民称,《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期限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后的90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间是否依约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不影响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期间。《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之所以规定投诉期限,其目的是在于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查明事实,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

根据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旅游法》第92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除了可以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外,还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旅游者直接起诉旅游经营者,同样存在1年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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